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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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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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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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14 |
2 |
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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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4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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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0-27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分行与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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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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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14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与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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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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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1-27 |
5 |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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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辖终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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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28 |
6 |
广东矩隆电子制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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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执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矩隆电子制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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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1-01-21 |
7 |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与众合为投资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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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民初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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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6-19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分行与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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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60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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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10-29 |
9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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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6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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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2-28 |
10 |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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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初1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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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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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汉潼智能设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徐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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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7 | 2020-05-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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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执1156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5 | 详情 |
2 | (2020)川05执335号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0 | 详情 |
3 | (2020)赣0192执165号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4 | 详情 |
4 | (2019)赣0112执8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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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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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硅谷冠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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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硅谷冠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硅谷冠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175.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硅谷冠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0755-21052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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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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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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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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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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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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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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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78号现将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G94版面公告编号为20120903310704104的公告更正如下: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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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4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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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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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G94版面公告编号为20120903310704104的公告更正如下: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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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5 |
(2019)粤03民初3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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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2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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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252号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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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6 |
(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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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硅谷冠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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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硅谷冠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3175.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3270(以83175.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四倍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2日16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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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7 |
(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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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硅谷冠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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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硅谷冠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74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3175.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3270(以83175.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四倍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2日16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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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8 |
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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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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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2350元;二、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2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元,由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附:承办法官沈张茂联系电话:83859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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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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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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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五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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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3月3日14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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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10 |
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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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4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徐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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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24日,利息为1463939.18元,罚息为1303750元,2020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3500万元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对上诉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40元由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汪海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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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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