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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优生活

    北京联优生活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5层508A-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35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梁伟刚与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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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04民初81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梁伟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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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28
    2

    付宁、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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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04执4162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付宁 收起

    ... 展开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6-30
    3

    杨秀玲、苏理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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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民辖终10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秀玲
    苏理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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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8-31
    4

    孙梓涵与天津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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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02民初41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孙梓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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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6-23
    5

    吴渊与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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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04民初60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渊
    收起

    ... 展开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6-21
    6

    何东阳,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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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5民初85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何东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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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29
    7

    段金川与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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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13民初33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段金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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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7-05
    8

    郑如玉与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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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4民初92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郑如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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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09
    9

    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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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民终70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03
    10

    王海平与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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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6民初65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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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9-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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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12民初7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宋奇芳 被告- 成都黎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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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宋奇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即刻返还原告386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卫人民法庭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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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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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588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新泳 收起

    ... 展开

    本委受理申请人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争议(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588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二庭605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505057)。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2月25日09时3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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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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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29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何月 被告- 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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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2910号原告何月与被告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月退还租金930元、押金930元、服务费454.5元,共计2314.5元;二、驳回何月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徐莎莎联系电话:18887162412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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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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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56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秦宇 被告- 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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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秦宇与被告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3民初5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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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5

    (2020)云0111民初114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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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114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刘娜 被告- 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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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1414号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娜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114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我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审理并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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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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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56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秦宇 被告- 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5664号原告秦宇诉被告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秦宇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房租3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赁时交付甲方的押金及服务费共1547.5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本院6楼27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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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0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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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29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何月 被告- 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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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2910号原告何月与被告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租房押金930元、剩余服务费412.5元、剩余一个月租金9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为租金的200%”变为“违约金为租金的30%”(1860元变为27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4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联盟人民法庭2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二年六月十八日承办法官:徐莎莎联系电话:18887185746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联盟人民法庭。 收起

    ... 展开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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