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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联成和

    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银泰城2幢701室-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袁斌、杭州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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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21执383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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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07-06 2019-07-09
    2

    胡相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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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2执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胡相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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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5-09 2019-10-10
    3

    胡相荣与何福华、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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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民初8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胡相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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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9-28 2019-12-17
    4

    袁斌、徐家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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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521执126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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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08-28 2018-09-17
    5

    袁斌与徐家荣、卢康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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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521民初28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袁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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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7-12-16 2018-03-01
    6

    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7)浙0521执保122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袁斌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7-12-15 2017-12-18
    7

    袁斌与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浙0521财保4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袁斌
    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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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7-07-18 2017-09-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2民初86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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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民初8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胡相荣 被告- 何福华 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863号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本院对原告胡相荣为与被告何福华、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相荣本金230000元,利息13720元(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并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何福华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胡相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相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何福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5706元,因原告胡相荣减少诉讼请求,实际收取4956元,保全费1988.6元、合计6944.6元由被告何福华、被告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胡相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福华、被告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何梦妤电话:86752821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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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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