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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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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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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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任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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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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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任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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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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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蒲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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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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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浩、马晓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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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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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屈永才,杨冬梅,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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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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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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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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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和开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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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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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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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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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晓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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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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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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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民终837号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及何永健、唐红、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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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8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何永健 唐红 唐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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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837号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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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2 |
(2018)川民终838号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及夏春华、唐红、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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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8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夏春华 唐红 唐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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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838号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120元,由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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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3 |
(2018)川民终838号上诉人四川欧铂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及夏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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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8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四川欧铂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夏春华 唐兵 唐红 当事人- 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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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838号上诉人四川欧铂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欧铂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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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4 |
(2018)川民终837号上诉人四川欧铂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永健、唐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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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8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欧铂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何永健 唐红 唐兵 当事人-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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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837号上诉人四川欧铂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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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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