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税二稽罚[2019]192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于2016年05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01份,票面金额98983.50元,税额16827.20元,价税合计115810.70元,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2、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单位已于2016年05月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16827.2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7.9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第16点处罚决定:处少缴增值税16827.20元80%的罚款13461.76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的罚款942.3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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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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