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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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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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8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领科技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四川新睿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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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842号四川新睿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北领科技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四川新睿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2021)浙0110民初1384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废旧物资售卖合同》于2021年4月16日解除;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废旧物资货款及电费人民币叁拾玖万零捌佰捌拾柒元捌角陆分(¥390887.86);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人民币玖仟贰佰叁拾伍元陆角陆分(¥9235.66,以拖欠废旧物资货款及电费390887.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暂计56天,并据实主张至拖欠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为维权所支出律师费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及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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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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