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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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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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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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与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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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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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庞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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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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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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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4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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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 林惠英 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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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7547088.46元以及截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罚息824591.81元,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1.256%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32150.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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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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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4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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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 林惠英 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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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47088.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利息、罚息合计824591.81元;以17547088.46元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1.256%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24591.81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1.256%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上午9: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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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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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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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 吴锡广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黄景凤 吴锡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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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8310125.2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4年11月24日利息为254308.34元,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6%计算);二、被告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89.9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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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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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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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 吴锡明 吴锡广 黄景凤 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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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返还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2963160元,合计32963160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的约定暂计至2020年5月15日,以后计算至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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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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