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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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综执罚字〔2020〕第0507012004030037号 |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
案件名称: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01月05日09时45分,我局拱墅上塘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拱墅区丽水北路以西留石高架路以北运河文化公园(GS1201-36地块)工地处置工程渣土。经检查,现场有肆台挖掘机正在做支撑架,将产生的渣土装载后外运。检查中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拱综执责改字[2020]第07-17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可知,该工程被查处时处于基础施工阶段,于2019年12月中旬开始产生工程渣土,该阶段共产生65000方程渣土,交由杭州泰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到渣土码头中转消纳,被查处时外运了10000方左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伍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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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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