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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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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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3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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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9 |
2 |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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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3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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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9 |
3 |
陈春娣与黄先贵、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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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704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春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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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17 |
4 |
谭国忠与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温卓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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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68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谭国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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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2-13 | 2020-10-10 |
5 |
刁海进与刘显国、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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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71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刁海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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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7-10 |
6 |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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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71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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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12-04 |
7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苏敏浪、翁植冬、翁颖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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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34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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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20-06-20 |
8 |
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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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4889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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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20-08-10 |
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齐光满、齐林、齐小花、梁逢益、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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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76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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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20-01-02 |
10 |
曹美香,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西科电器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和平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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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特2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曹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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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19-07-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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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民初71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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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71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刁海进 被告- 刘显国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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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显国:原告刁海进诉被告刘显国、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显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刁海进支付赔偿款350400元;二、被告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刘显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刁海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刘显国、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23.2元,原告刁海进负担407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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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2 |
(2019)粤0606民初225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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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258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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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车费用3042.0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提供证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二○二○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时在乐从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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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3 |
(2019)粤0606民初225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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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258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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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车费用3042.0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提供证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二○一九年一月七上午十时在乐从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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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4 |
(2019)粤0606民初71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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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71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刁海进 被告- 刘显国 何桂华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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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桂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刁海进与被告刘显国、何桂华、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71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海进撤回对被告何桂华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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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5 |
(2019)粤0606民初71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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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71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刁海进 被告- 刘显国 何桂华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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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显国、何桂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刁海进与被告刘显国、何桂华、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刘显国赔偿原告护理费60万元(按每年6万元计算十年);二、被告何桂华、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上述材料。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7日9:0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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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6 |
(2019)粤0606民初225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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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258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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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225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陈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用3042.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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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7 |
(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6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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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66号 | -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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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66号刘亚学:本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诉李伯乾、潘国其、刘亚学、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刘日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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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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