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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瑞金属

    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红石路15号1栋1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与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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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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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国生与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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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高国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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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国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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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高国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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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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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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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谭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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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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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谭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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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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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国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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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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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执161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锋凯五金有限公司、谭岳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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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锋凯五金有限公司 谭岳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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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613号东莞市锋凯五金有限公司、谭岳峰: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锋凯五金有限公司、谭岳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号247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508490.25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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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2

    (2018)粤1972民初2476号之一公告(判决)【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D7003E)、谭岳峰(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2319780504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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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 谭岳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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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476号之一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D7003E)、谭岳峰(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2319780504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谭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633.75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谭岳峰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指向的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对原告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8644元、保全费2968元,共计11612元(原告均已预交),全部由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谭岳峰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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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5
    3

    (2018)粤1972民初2476号公告(谭岳峰、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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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 谭岳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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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476号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D7003E)、谭岳峰(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2319780504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佳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谭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追加被告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粤1972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保全告知书、(2018)粤1972民初24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2017年11月16日产品供货合同、2017年11月22日送货单、2017年11月份对账单、2017年11月27日增值税发票、2017年11月30日产品供货合同、2017年12月12日及2017年12月9日送货单、2017年12月14日对账单、增值税发票三张、2017年12月12日产品供货合同、2017年12月22日及2017年12月23日送货单、2017年12月26日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69633.75元、律师费20000元;2.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69633.75元、律师费20000元;2.被告谭岳峰对被告东莞市峰凯五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2018)粤1972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岳峰银行存款人民币48963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粤1972民初24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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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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