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杨春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陈书颖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张绪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周晓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朱鹏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杜艳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徐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王玉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杨霜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熊永浈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81民初27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被告- 王绍刚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被告王绍刚、张亚逵、封佳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王绍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借款本金48748.19元及截止2021年10月25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5739.88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6日至款项全部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由被告张亚逵、封佳信对被告王绍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张亚逵、封佳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王绍刚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为602元,由被告王绍刚、张亚逵、封佳信负担(并入上述款项一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8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10-28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81民初27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被告- 王绍刚 封佳信 张亚逵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诉被告王绍刚、张亚逵、封佳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81民初270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判令被告王绍刚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8784.65元及暂截止2021年4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904.01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张亚逵、封佳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500元)、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环资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史莎丽;联系电话:0871-68681217;邮编:650300) 收起
...
展开
|
2021-08-11 |
3 |
(2019)云01执异1326号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执异1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武文菁、武文俊、武婵燕: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武文菁、武文俊、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高英、武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英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19)云01执异132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2018)云01执恢92号执行案件中对高英持有的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42.5%股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13 |
4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81民初43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被告- 徐洪彦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被告徐洪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徐洪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截止2021年3月9日的欠款本金11541.06元、利息1509.19元、手续费198.55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二、由徐洪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元,由徐洪彦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道永升0871-68691345)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4-07 |
5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81民初44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被告- 邱淑萍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被告邱淑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8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邱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截止2021年3月9日的欠款本金24996.45元、利息3511.25元、消费手续费156.76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二、由邱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5元,由邱淑萍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道永升,0871-68691345)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3-31 |
6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81民初45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被告- 王英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被告王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8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王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截止2021年3月9日的欠款本金39999.39元、利息8790.26元、消费手续费609.68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二、由王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2元,由王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道永升,0871-68691345)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3-31 |
7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81民初45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被告- 施兰艳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被告施兰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8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施兰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截止2021年3月9日的欠款本金18400.6元、利息1896.96元、消费手续费686.38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二、由施兰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8元,由施兰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道永升,0871-68691345)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3-31 |
8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81民初44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被告- 张杰红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被告张杰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8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张杰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截止2021年3月9日的欠款本金11999.98元、利息1268.03元、消费手续费122.4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二、由张杰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元,由张杰红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道永升0871-68691345)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3-31 |
9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81民初4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被告- 李映潭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被告李映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8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李映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截止2021年3月9日的欠款本金19859.7元、利息1983.97元、手续费322.28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二、由李映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0元,由李映潭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道永升,871-68691345)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3-31 |
10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81民初44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被告- 肖斌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被告肖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8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肖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截止2021年3月9日的欠款本金11110.72元、利息1570.14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二、由肖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元,由肖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道永升,0871-68691345)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3-3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