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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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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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7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董新立 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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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依法向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回购款12,7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9月8日的利息为212,271.04元;2020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投资回购款12,7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588元,由被告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负担99500元,由原告负担88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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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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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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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7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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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依法向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734号案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21年1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杨佩柔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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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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