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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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余佳洛、邬璐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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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2民初5981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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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1 |
2 |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兴菊,刘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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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230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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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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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忠琼,陈禹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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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91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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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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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勤爱,马泽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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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3693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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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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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谭麒谭孝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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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125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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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11 |
6 |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芳王乾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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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161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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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1 |
7 |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周长林冉娅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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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161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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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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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剑锋周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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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128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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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11 |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何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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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29民初9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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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17 |
10 |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明辉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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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执608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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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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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5民初6096号 |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李刚 尹伊君 尹小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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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11-29 |
2 | (2019)渝0105民初60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海玲 韦国彬 田荣霏 重庆奋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谢光晶 饶洁 重庆市漫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彭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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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36 | 2020-10-27 |
3 | (2020)渝0105民初60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世远 李刚 尹小涛 尹伊君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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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91 | 2020-06-21 |
4 | (2020)渝0105民初60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漫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奋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田荣霏 谢光晶 彭进 饶洁 韦国彬 刘海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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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34 | 2020-05-31 |
5 | (2019)渝0105民初186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巫山县水上红叶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丁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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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119 | 2020-03-31 |
6 | (2018)渝01民初6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颜延龄 朱铁能委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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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9-03-17 |
7 | (2017)渝0105民初155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邵高良 王春雪 重庆翰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邵高良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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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8 | (2018)渝0105民初132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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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9 | (2018)渝0105民初132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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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10 | (2018)渝0105民初44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秀山三妹豆瓣有限责任公司 张远洪 田素青 张丽萍 黄远国 杨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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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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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54破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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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破3号 | - |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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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54破3号2017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为39254269元,其负债共计134087861.03元。本院认为,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宣告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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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2 |
(2017)渝0154破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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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破2号 | - |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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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54破2号2017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为2188810元,其负债共计92891899.86元。本院认为,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宣告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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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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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破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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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破4号 | - |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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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54破4号2017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7558478元,其负债共计87545195.71元。本院认为,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宣告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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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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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破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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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破2号 | - |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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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54破2号本院根据申请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受理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并依法定程序指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为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前,向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春华街54号,联系方式:邱条祥15683250406、金晶1582592016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二O一八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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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5 |
(2017)渝0154破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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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破3号 | - |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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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54破3号本院根据申请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受理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并依法定程序指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为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前,向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春华街54号,联系方式:邱条祥15683250406、金晶1582592016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二O一八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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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6 |
(2017)渝0154破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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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破4号 | - |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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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54破2号本院根据申请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受理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并依法定程序指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为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前,向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春华街54号,联系方式:邱条祥15683250406、金晶1582592016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帅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二O一八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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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7 |
(2017)渝0112民初195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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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5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袁东升 周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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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549号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袁东升、周淑兰:本院受理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袁东升、周淑兰,第三人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委托贷款资金520万元,并支付自2016.8.18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资金利息,其中:2016.8.18至2016.11.17以5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2016.11.18起至付清为止以5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5%计算;2、判令被告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6万元;3、判令被告袁东升、周淑兰为被告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1项和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0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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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8 |
(2017)渝0112民初195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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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5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袁东升 周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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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549号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袁东升、周淑兰:本院受理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袁东升、周淑兰,第三人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委托贷款资金520万元,并支付自2016.8.18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资金利息,其中:2016.8.18至2016.11.17以5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2016.11.18起至付清为止以5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5%计算;2、判令被告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6万元;3、判令被告袁东升、周淑兰为被告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1项和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0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6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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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9 |
(2017)渝0112民初12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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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 被告-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谭荣 谢成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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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287号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荣、谢成容: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荣、谢成容、第三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1万元,共计55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27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荣、谢成容对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0元,由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荣、谢成容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30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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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10 |
(2016)渝0112民初193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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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346号 | -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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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9346号薛桂康、重庆义三木业有限公司、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薛桂康、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义三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洁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薛桂康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1.73万元。二、判决被告薛桂康向原告逾期还款期间的逾期利息人民币309825元(以逾期支付的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1+0.5)*4.25‰计算)。三、判决被告薛桂康承担原告为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以实际为准);四、判决被告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义三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薛桂康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薛桂康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300号11幢2单元5-2的房屋[205房地证2013字第29972号])、被告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上建筑物,0.6公分丹桂3.5万株、4公分丹桂1095株、4公分三角梅1000株等物品),及被告重庆义三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隆顺村水碾村民小组的地上建筑物,机械设备,刨花板10万张、胶合板5万张、刨花及木材木块5000吨等物品),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六、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3日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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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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