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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番禺大道北1440号建业大厦2梯4层办公楼401-8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众、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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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李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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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10-15
    2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长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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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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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4-21
    3

    广州正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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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626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正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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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2021-09-07
    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粟重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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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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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4-06
    5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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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辖终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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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1-01-03
    6

    张建英与陈志伟、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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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300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张建英
    陈志伟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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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10-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1民初18548号原告李强与被告苏健、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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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85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李强 被告-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苏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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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18548号苏健、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苏健、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电话通知、邮寄及上门送达,未能将(2021)粤0111民初18548号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送达给你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邮编:510410联系人:卜曼曼林珊电话:83008366、83007555540127042021-08-0617:25:25:0(2021)粤0111民初18548号原告李强与被告苏健、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开庭,电话,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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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2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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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3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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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366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代垫的购车款16964028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代垫款项的利息,暂计是9856565元(以第一项请求金额169640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9%,自2019年1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二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诉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09时15分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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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3

    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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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3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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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366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09时15分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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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4

    (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原告李众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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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李众 被告- 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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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众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众退还保证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28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539727322021-06-2417:35:10:0(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原告李众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利息,支付,有限公司,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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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5

    (2021)粤0106民初9725号广州正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吉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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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9725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正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吉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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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9725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吉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正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吉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136702021-05-0616:01:29:181联系人:卢伊雯、何莹(2021)粤0106民初9725号广州正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吉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吉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联系人:卢伊雯、何莹电话:020-83006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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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6

    (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原告李众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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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李众 当事人- 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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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众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被告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变更为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予以准许。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租车押金1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538445272021-03-2317:11:07:578(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原告李众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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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2
    7

    (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诉被告粟重毅、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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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被告- 粟重毅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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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粟重毅、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诉被告粟重毅、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粟重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偿还保险赔偿款2696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粟重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537245572020-12-2317:22:32:627(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诉被告粟重毅、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送达,粟重毅,被告,广州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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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8

    (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原告李众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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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李众 被告-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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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众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租车押金1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5月28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活期利率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536186602020-10-2319:13:47:334(2020)粤0113民初19854号原告李众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公司,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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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9

    (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粟重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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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被告-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粟重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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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粟重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粟重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诉讼请求:一、两被告赔偿原告26696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九日535585022020-09-1021:03:06:273(2020)粤0114民初1221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粟重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公告,被告,依法,开庭,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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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10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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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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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572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1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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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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