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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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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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274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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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30 |
2 |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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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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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6 |
3 |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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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2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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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30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行与卢凡、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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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14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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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05 |
5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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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7102执4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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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6 |
6 |
梁广桢、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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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488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广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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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8 |
7 |
申珉溢、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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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488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申珉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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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8 |
8 |
覃兵、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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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488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覃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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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8 |
9 |
梁俊文、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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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488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俊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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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8 |
10 |
广西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韦念军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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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6344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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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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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桂0107民初104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 被告- 唐毓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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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9-05-09 |
2 | (2018)桂0107民初104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 被告- 唐毓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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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9-05-09 |
3 | (2016)桂0103民初133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邱楚涛 华云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第三人- 黄品柳 姚栎浚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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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8-05-06 |
4 | (2016)桂0103民初133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邱楚涛 华云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第三人- 黄品柳 姚栎浚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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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8-05-06 |
5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邱楚涛 华云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第三人- 姚栎浚涛 黄品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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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孙吴县人民法院 | G89 | 2017-08-13 |
6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邱楚涛 华云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第三人- 姚栎浚涛 黄品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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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孙吴县人民法院 | G89 | 2017-08-13 |
7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邱楚涛 华云峰 第三人- 黄品柳 姚栎浚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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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56 | 2017-02-28 |
8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邱楚涛 华云峰 第三人- 黄品柳 姚栎浚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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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56 | 2017-0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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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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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56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唐毓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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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毓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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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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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56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唐毓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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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567号原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0年9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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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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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12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覃兵 被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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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覃兵诉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8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覃兵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为125750元;从2019年9月1日起至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覃兵交付涉案商铺之日止,以129239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案件受理费2818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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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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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12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梁俊文 被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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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俊文诉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俊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为46592元;从2019年9月1日起至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俊文交付涉案商铺之日止,以4788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案件受理费966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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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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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12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申珉溢 被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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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申珉溢诉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申珉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为81091元;从2019年9月1日起至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申珉溢交付涉案商铺之日止,以833416.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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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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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12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广桢 被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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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广桢诉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8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广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为30875元;从2019年9月1日起至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广桢交付涉案商铺之日止,以3173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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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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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12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文俊 被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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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文俊诉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8121号,提出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64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78847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共计974天),后期逾期交房违约金以478847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2、本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请求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们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被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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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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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12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覃兵 被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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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兵诉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8122号,提出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5879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92391.5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共计974天),后期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292391.5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2、本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请求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们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被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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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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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12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申珉溢 当事人-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桂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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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珉溢诉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8123号,提出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1174.77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33416.5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共计974天),后期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33416.5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2、本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请求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们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被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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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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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12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广桢 被告- 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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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广桢诉被告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8124号,提出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906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7315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共计974天),后期逾期交房违约金以317315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2、本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请求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们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被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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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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