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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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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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执4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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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1-30 |
2 |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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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执恢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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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28 |
3 |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锡鸣、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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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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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11 |
4 |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钿、江学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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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2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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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6-29 |
5 |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秀双、费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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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4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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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6-29 |
6 |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锴、吕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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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4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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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6-30 |
7 |
(李德应)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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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4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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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6-29 |
8 |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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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2执482号 | - |
申请执行人-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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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19 |
9 |
郭荣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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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484号 | 无 |
原告-郭荣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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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9-25 | 2020-01-02 |
10 |
殷黄林、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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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民终2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殷黄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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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1 00:00:00 | 2018-12-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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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赣0402民初1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井龙 蒋文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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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 | 2018-11-29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井龙 蒋文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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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8-08-23 |
3 | (2017)赣0402民初1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问春 黄俭 李小威 梅桂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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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1-14 |
4 | (2017)赣0402民初1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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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4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庐山 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俭 李小威 黄问春 梅桂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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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38 | 2017-09-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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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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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4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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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杰:本院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立即解除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九庐浔银个借字第506062019081410020001号《个人借款合同》。二、限被告刘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和利息4,017.2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共计254,017.27元。三、若被告刘杰未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刘杰提供抵押的一套房屋经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2元,由被告刘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1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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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2 |
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鸣、周青、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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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锡鸣 周青 杨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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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鸣、周青、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锡鸣、周青、杨俊:本院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鸣、周青、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4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锡鸣、周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359.9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1月7日共计16839.8元,自2020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二、被告杨俊对被告陈锡鸣、周青欠付的上述款项在15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被告陈锡鸣、周青、杨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1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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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3 |
关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鸣、周青、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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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青 陈锡鸣 周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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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鸣、周青、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锡鸣、周青、杨青: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鸣、周青、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2民初212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锡鸣、周青共同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22359.9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即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0%、罚息利率为4.5%)并承担利息、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01月07日的利息为16839.8元);2、判决杨俊对被告陈锡鸣、周青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3月17日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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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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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锡鸣、周青、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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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锡鸣 周青 杨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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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鸣、周青、杨青: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鸣、周青、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2民初212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锡鸣、周青共同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22359.9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即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0%、罚息利率为4.5%)并承担利息、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01月07日的利息为16839.8元);2、判决杨俊对被告陈锡鸣、周青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3月5日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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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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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钿、江学树、杨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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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2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钿 江学树 杨亚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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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钿、江学树、杨亚丽: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钿、江学树、杨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2民初214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钿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即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6%、罚息利率为4.8%)并承担利息、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01月07日的利息为9810.1元);2、判决江学树、杨亚丽对被告江钿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3月5日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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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6 |
关于本院受理上诉人殷黄林与被上诉人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新、江传模、刘细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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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民终2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殷黄林 被上诉人-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新 江传模 刘细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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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新、刘细金、江传模:本院受理上诉人殷黄林与被上诉人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新、江传模、刘细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4民终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九江市中级人员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92-8537703联系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郑敏红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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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7 |
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祖训、吴继红、陈远东、俞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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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02民初1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祖训 吴继红 俞馨 陈祖训 陈远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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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训、吴继红、陈远东、俞馨: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九江市濂溪人民区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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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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