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王万春等与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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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曾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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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王万春等与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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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曾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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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邓有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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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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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任金金与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庄林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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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任金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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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张怀霞、高天大等与王甫中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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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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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欣田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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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欣田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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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李东初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任怀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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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东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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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上诉人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欣田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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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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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郭金龙与王甫中、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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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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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董某与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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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董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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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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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苏0113民初963号 | - |
原告- 南京成龙钢管扣件租赁站 被告- 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任怀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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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8-11-15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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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北京中宸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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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11民初18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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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中宸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2-05-3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111民初1866号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宸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57254.1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4109.76元(以557254.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市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8日,计为24109.7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1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吴晓珺联系电话:025-8376861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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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 2 |
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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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11民初2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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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2-05-3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111民初2175号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60696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暂定为1000元,以1606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4月21日起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谢明联系电话:025-8376863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柏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北京中宸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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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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