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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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内0522执6019号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3 | 详情 |
2 | (2020)内0421执恢90号 |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3 | (2020)内0522执2958号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2 | 详情 |
4 | (2020)内0522执1235号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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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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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525民初197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树学 被告- 哈斯图力古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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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树学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5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斯图力古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树学安装热水器费用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6880元,本息合计13038元。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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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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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525民初197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树学 被告- 哈斯图力古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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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学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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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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