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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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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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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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20 |
2 |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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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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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20 |
3 |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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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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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20 |
4 |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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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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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20 |
5 |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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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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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20 |
6 |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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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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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5 |
7 |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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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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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5 |
8 |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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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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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5 |
9 |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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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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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5 |
10 |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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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4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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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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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38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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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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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8号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5461.01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0月31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9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01.57元,被告负担5298.37元,原告预交的5298.3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298.3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注:本公告2021年10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艳、李秋珊联系电话:86609434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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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2 |
(2021)粤0305执恢10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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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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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1061号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06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结案。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并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执行费1299元已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305执1140号、(2021)粤0305执恢10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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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3 |
(2021)粤0305执恢10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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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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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1064号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06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结案。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并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执行费175元已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305执1138号、(2021)粤0305执恢10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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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4 |
(2021)粤0305执恢10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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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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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1062号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06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结案。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并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执行费1157元已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305执1139号、(2021)粤0305执恢10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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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5 |
(2021)粤0305执1233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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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332号 | - |
原告-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南虎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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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332号之一湖南虎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虎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特16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3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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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6 |
(2021)粤0305民初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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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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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8号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3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14时30分在粤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联系人:张艳、蒙启亮联系电话:0755-8660883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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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7 |
(2021)粤0305执584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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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8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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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842号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公司、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0305民初301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8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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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8 |
(2021)粤0305民初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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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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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8号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微法院注册指引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30分在粤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人:张艳、蒙启亮联系电话:0755-8660883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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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9 |
(2021)粤0305执32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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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2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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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251号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61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2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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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10 |
(2021)粤0305执1137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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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37-1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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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37-1140号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37-1140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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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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