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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伍空

    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梁浩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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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2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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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7-22
    2

    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梁浩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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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55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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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23
    3

    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德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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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55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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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02民初32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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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293号杨德红(身份证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德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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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293号杨德红(身份证号码:53292219881123111X):原告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885.28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德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办公电话:0871-68261403。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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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2

    (2021)云0102民初32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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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293号杨德红(公民身份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德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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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293号杨德红(公民身份号码:53292219881123111X):原告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各项费用2325.15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155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9.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约定千分之三每日计算,三项共计:4374.91元);(四)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案件前止。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办公电话:0871-68261403。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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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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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2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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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296号原告深圳市伍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双方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了《房屋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承租了原告代理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2190号金域缇香小区1栋1单元26层2607号房屋一套。随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房租,原告完成该房屋使用权交付,己为被告正常办理入住使用。被告本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支付下一季度房租及物业费,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并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已经告知被告需按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但直至2020年4月7日被告才将钥匙交还并恶意破坏房屋设施造成财物损坏。原告将房屋内家具设施修复后,通知被告支付相应房租、物业费、水电费、违约金及清洁维修费,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7日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各项费用1957.89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15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约定千分之三每日计算,三项共计:3714.59元人民币);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9: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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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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