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白山食药监食行罚〔2018〕006号 | 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2015版)》第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 (一)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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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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