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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凯船舶

    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中心大道37号41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冯汉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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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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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汉坚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115执5151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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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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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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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非诉执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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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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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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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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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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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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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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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5执5151号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汉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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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执5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冯汉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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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5151号冯汉坚:本院执行的关于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汉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冯汉坚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汉坚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515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冯汉坚(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0611121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39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39536238342020-10-2716:46:57:808(2020)粤0115执5151号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汉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冯汉坚,执行,公告,决定,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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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2

    (2020)粤0115执5151号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汉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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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执5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冯汉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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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5151号冯汉坚:关于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汉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冯汉坚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冯汉坚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冯汉坚应履行向申请人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4.25%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2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汉坚价值115,580.01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39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39535784182020-09-2322:23:53:758(2020)粤0115执5151号东莞市鹏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汉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冯汉坚,履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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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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