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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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斌与文宇、广元交投致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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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赵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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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元市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唐春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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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元市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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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告廖建勇诉被告广元市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唐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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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廖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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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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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802民初2770号原告广元市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春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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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02民初277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市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唐春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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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802民初2770号原告广元市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春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春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400.00元;二、限被告唐春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元市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唐春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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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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