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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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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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2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申锐钢材有限公司 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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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2号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锐钢材有限公司、杨文辉、何巾连、潘明雄、曾沛仪、周锡潮、何健宏:关于袁毅超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74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毅超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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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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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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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3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申锐钢材有限公司 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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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3号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锐钢材有限公司、杨文辉、何巾连、潘明雄、曾沛仪、周锡潮、何健宏:关于袁毅超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74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毅超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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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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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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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2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袁毅超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申锐钢材有限公司 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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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2号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锐钢材有限公司、杨文辉、何巾连、潘明雄、曾沛仪、周锡潮、何健宏:关于袁毅超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74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毅超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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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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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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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3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袁毅超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申锐钢材有限公司 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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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743号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锐钢材有限公司、杨文辉、何巾连、潘明雄、曾沛仪、周锡潮、何健宏:关于袁毅超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74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毅超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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