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税一稽罚[2020]30 | 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阿里巴巴”购物过程中通过支付约10个点的手续费,取得镇江思旭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71130,发票号码为20244709,金额是46551.72元,税额是7448.28元,价税合计是540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该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票。你单位已于2018年6月份认证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7448.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1.38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偷税行为,处因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84.8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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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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