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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7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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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执12099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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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16
    2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伟伦、何裕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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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71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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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7-29
    3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松明、何裕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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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70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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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7-29
    4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维坤、陈余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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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5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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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8-06
    5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雄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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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10772号之三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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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1-07
    6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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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72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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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1-06-10
    7

    梁佩君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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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72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梁佩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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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5-24
    8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启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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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72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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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2-29
    9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远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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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72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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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2-29
    10

    陈文利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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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72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文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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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2-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68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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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83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枝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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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枝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平沙上社村西路54号):本院受理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枝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顺怡物租(2018)NO.055号),由被告搬离所涉商铺,并将商铺交还给原告管理、使用;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使用费(使用费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被告交回商铺给原告之日止,2019年4月19日前按每月12538元计算,2021年4月20日后按13792元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所欠使用费暂共计:87766元);三、请求将被告原交付的25074元保证金判决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三个月的使用费37614元作为违约金给原告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使用费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违约金共计4545.74元),二、三项共154999.74元;四、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律师代理费8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阳佩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阳家锋、李瑞金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梁国锋担任,并定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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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2

    (2020)粤06民终97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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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97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蒙学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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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9744号蒙学师: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蒙学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97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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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3

    (2020)粤0606民初72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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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72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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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均安镇南沙大草坪及周边公共场地、设施经营管理权租赁承包合同》于2020年3月9日解除;二、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清拆费用29619.19元;三、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的租金223000元;四、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的涉案场地水费及垃圾处理费6579.25元;五、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此前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175元归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六、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七、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19.2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9.26元,由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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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4

    (2020)粤0606民初72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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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72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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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缴的水费8631.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高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惠谊、胡素莲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书记员欧阳凯婷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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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5

    (2020)粤0606民初72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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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72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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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清理涉案场地费用31719.1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高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惠谊、胡素莲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书记员欧阳凯婷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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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4
    6

    (2020)粤0606民初72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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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72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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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红日全迈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并确认双方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均安镇南沙大草坪及周边公共场地、设施经营管理权租赁承包合同》已于2020年3月9日解除(合同涉案标的1003500元),被告应立即办理涉案场地并恢复原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所欠租金217425元(暂计)及违约金(其中:自判决确认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被告应以原租金标准即每月16725元向原告支付占用费,违约金计算方式:从起诉之日起以217425元为基数,按银行业同期拆借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没收被告履约保证金50175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以上合共2876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高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素莲、黄惠谊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书记员欧阳凯婷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下午15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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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7

    (2019)粤0606民初254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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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54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蒙学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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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学师: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学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2019)粤0606民初25470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2019)粤0606民初25470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租赁使用费64800元及滞纳金(以648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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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7
    8

    (2019)粤0606民初162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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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62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方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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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志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62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志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使用费)47005元;二、被告方志超应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500元,此款与被告方志超此前已支付的合同保证金16500元相抵,被告方志超无需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该款;三、被告方志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450元;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1.5元,财产保全费768.6元,合共244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1元,被告方志超负担22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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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9
    9

    (2019)粤0606民初162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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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62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方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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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志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原告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的租金476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违约金为5310.02元;2、判令保证金16500元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4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蒋竞雄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阳家锋、刘群弟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书记员欧阳凯婷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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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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