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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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徐培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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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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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俞强安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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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俞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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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张兆才、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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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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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熊贞妹与沈秀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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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熊贞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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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幼芬与李琳敏、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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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幼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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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付国大与徐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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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付国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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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杨某、孙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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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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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胡永那、莫玉英等与宁波龙永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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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胡永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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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马海珍、陈徐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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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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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赵长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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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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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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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104民初528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被告- 杨伏燃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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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G116 | 2020-04-03 |
2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被告- 杨伏燃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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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10-24 |
3 | (2018)浙0213民初19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刘宗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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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8-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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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民终51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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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516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胡晓冬 被上诉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颜丽荣 刘江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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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胡晓冬与被上诉人颜丽荣、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刘江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民终5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上诉人胡晓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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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2 |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张兆才、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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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406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张兆才 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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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4061号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兆才、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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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3 |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郭江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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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504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郭江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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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5049号郭江陵:本院受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郭江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江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代偿款22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郭江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1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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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4 |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郭江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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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504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郭江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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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5049号郭江陵: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郭江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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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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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阳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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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305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德阳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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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3053号李成晋(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6****1177):本院受理的原告德阳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阳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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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6 |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王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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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204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被告- 王晓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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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2046号王晓东: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王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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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7 |
原告德阳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第三人李成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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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305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德阳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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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3053号李成晋(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6****1177)):本院受理的原告德阳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第三人李成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代第三人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110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调解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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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8 |
原告方李虹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殷志光、金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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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4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方李虹 被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殷志光 金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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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453号金炯:本院受理原告方李虹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殷志光、金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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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9 |
原告顾红英与被告汪法贵、励国平、中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安迅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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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39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顾红英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汪法贵 励国平 中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安迅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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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395号励国平:本院受理原告顾红英与被告汪法贵、励国平、中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安迅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顾红英经济损失23808元;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顾红英经济损失7276.92元;三、被告汪法贵赔偿原告顾红英经济损失5943.85元;四、被告励国平赔偿原告顾红英经济损失4555.19元;上述四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宁波安迅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被告汪法贵负担376元,被告励国平负担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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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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