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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毅快递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世纪街与汤公路西南角1幢101室-3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茂印、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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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王茂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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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王佳、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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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王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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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王茂印、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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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茂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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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陈玉林、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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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陈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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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相朝、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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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李相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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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李相朝、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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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李相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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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常伟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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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常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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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孙自明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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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孙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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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常伟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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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常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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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陈玉林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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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陈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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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602执4944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29 详情
    2 (2020)浙0602执4933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29 详情
    3 (2020)浙0602执4932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29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602民初769号原告常伟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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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6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常伟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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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769号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伟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常伟2019年7月至10月劳动报酬15319.34元,7.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6524.8元,合计41844.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常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公告费24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给原告常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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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9
    2

    (2020)浙0602民初772号原告陈玉林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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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7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玉林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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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772号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林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玉林2019年6月至10月劳动报酬12898.04元,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8298.96元,合计411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公告费24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给原告陈玉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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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9
    3

    (2020)浙0602民初791号原告常伟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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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常伟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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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791号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伟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常伟车辆补贴7098.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常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公告费24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给原告常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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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9
    4

    (2020)浙0602民初673号原告孙自明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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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67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孙自明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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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673号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自明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孙自明车辆补贴2415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孙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公告费24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给原告孙自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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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9
    5

    (2020)浙0602民初790号原告王茂印诉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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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9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王茂印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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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印诉你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给原告王茂印车辆补贴费11435.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茂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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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6

    (2020)浙0602民初764号原告王佳诉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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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6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王佳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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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佳诉你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给原告王佳工资10284.97元,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856.86元,合计14141.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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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7

    (2020)浙0602民初765号原告王茂印诉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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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6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王茂印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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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印诉你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给原告王茂印工资11205.60元,6.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8209.10元,合计29414.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茂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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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8

    (2020)浙0602民初764号原告王佳诉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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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6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佳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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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样稿)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佳诉你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284.97元(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2018年5月-2019年10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10时在袍江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樊式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秋凤、蒋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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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4
    9

    (2020)浙0602民初765号原告王茂印诉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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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6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茂印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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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样稿)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印诉你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205.6元(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经济补偿金22750元(2013年6月至2019年11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袍江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樊式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秋凤、蒋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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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4
    10

    (2020)浙0602民初790号原告王茂印诉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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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9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王茂印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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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样稿)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印诉你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补11435.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10时15分在袍江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樊式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秋凤、蒋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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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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