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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创文化

    深圳银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贝丽北路99号水贝国际珠宝中心901(1212A)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金黄金(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席金实业有限公司、石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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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14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金黄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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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1-24
    2

    深圳银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席金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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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银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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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北金黄金(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席金实业有限公司、石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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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金黄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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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3民初214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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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14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北金黄金(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席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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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席金实业有限公司、石弘:本院受理原告北金黄金(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21429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席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金黄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287元及利息(利息以22428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3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石弘对被告上海席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金黄金(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被告上海席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石弘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32元,被告上海席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石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受理费2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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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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