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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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穗荔市监处字[2021]97号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83W9K;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6年10月09日;法定代表人:王浏阳;经营范围: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21号A幢800房。 2020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兴隆北路11号检查电梯。现场发现两台电梯(设备代码:31504401032013010001、31504401032013010002)的维保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至少每十五日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日常维保等。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市十三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登记使用的两台电梯(设备代码:31504401032013010001、31504401032013010002)由当事人负责日常维保,日常维护保养费为每台电梯每月400元,期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0年7月25日,当事人安排人员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了一次日常维保;8月10日,再次日常维保;两次间隔16天,超过了法定期限。当事人当月的违法所得为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维保合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2021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告字[2021]52号)。2021年5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辩称其维保人员在2020年8月9日实际到场实施过维保,并未超过规定的15天间隔时段,只是填写记录的时候误填成8月10日;但未能提供具体证据证明。经本局再次审核调查材料,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至少每十五日对两台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应当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情形,且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00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履行电梯保养义务,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697654)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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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详情 |
| 2 | 穗黄市监处字[2021]50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83W9K住所(住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21号A幢800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浏阳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联系电话:联系地址:2021年1月19日,我局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文元南苑五巷1号之一101的广州奇点欢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奇点欢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部在用电梯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做到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经查明,你(单位)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未按规定对注册代码为31104401122006120002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经计算,违法所得共计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2、你(单位)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浏阳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人张剑宁的身份证复印件;3、广州奇点欢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东鹏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人王华楠的身份证复印件;4、询问(调查)笔录2份;5、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OYW201912181)复印件、维保人员作业证复印件;6、广州奇点欢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SWB201908291)复印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复印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我局于2021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文冲处告字〔2021〕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鉴于你(单位)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00.00元;3、罚款¥10400.00元。罚没共计104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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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详情 |
| 3 | 粤穗南综执(一)罚字〔2021〕348-2号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伍圆整(¥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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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穗黄市监处字[2021]250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83W9K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21号A幢800房法定代表人:王浏阳身份证号码:430421*********677联系电话:137****8766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房2021年5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为:2021年5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166号庙头苗和苑B栋1号梯(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梯粤A500053267)发生困梯故障,当事人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没有履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2021年5月11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166号苗和苑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翻查小区管理处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未能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没有履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上午7点57分接到苗和苑管理处关于苗和苑B栋1号梯(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梯粤A500053267)发生困梯故障的求援电话,其维保人员未能在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本案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浏阳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其委托人张剑宁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3、询问(调查)笔录共3份;4、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OYW202008291)复印件、维保人员作业证复印件、以及“梯粤A500053267”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字[2021]第50号)复印件。本局于2021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1〕196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2021年5月10日上午7点57分接到苗和苑管理处关于苗和苑B栋1号梯(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梯粤A500053267)发生困梯故障的求援电话,其维护管理人员未能在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九)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改正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二、罚款38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0〕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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