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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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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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412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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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20-06-01 |
2 |
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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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56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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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06 | 2017-12-15 |
3 |
谢丽君、郭光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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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93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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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31 | 2018-01-16 |
4 |
颜泽利、刘祖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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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93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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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31 | 2018-01-16 |
5 |
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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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031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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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20-07-01 |
6 |
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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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0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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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9-11-30 |
7 |
广州市雅境机电有限公司与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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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5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雅境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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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9-19 | 2017-07-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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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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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2 | - | - |
被告- 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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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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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民终31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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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319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 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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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3195号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公告如下:现因工作变动,合议庭改由张雪洁、李虹徐允贤组成,审判长由张雪洁担任。如果你单位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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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2 |
(2018)粤06民终103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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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31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 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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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319号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因上诉人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的要求,经合议庭讨论同意其鉴定申请。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10319号案的鉴定传票。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五审判庭进行鉴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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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3 |
(2018)粤06民终31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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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319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 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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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6民终3195号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不服(2017)粤0604民初7561号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应诉通知书、传票。传票内容如下:开庭时间:2018年08月13日9:00,地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合议庭组成:陈笑尘、钱伟、安静,书记员:梁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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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4 |
(2017)粤06民终59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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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93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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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938号周承余: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颜泽利、刘祖奎、刘祖兵、张巧玲、陈安兰、文志普、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5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承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颜泽利、刘祖奎支付劳务报酬174788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承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祖兵、张巧玲支付劳务报酬68605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周承余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文志普、陈安兰支付劳务报酬175053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五、驳回颜泽利、刘祖奎、刘祖兵、张巧玲、陈安兰、文志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76元,由周承余、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76元,由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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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5 |
(2017)粤06民终593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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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93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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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939号周承余: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谢丽君、郭光虎、郭光勤、谢素辉、蒋元富、李树兰、郭光才、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5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承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丽君支付劳务报酬18013.06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承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郭光虎支付劳务报酬18275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周承余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郭光勤支付劳务报酬18013.06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五、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周承余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素辉支付劳务报酬15010.88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六、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周承余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元富支付劳务报酬18013.06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七、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周承余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树兰支付劳务报酬15010.88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八、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周承余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郭光才支付劳务报酬18013.06元,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九、驳回谢丽君、郭光虎、郭光勤、谢素辉、蒋元富、李树兰、郭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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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6 |
(2016)粤06民辖终6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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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62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简瑞兴 当事人- 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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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624号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简瑞兴与广州和坤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辖终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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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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