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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面包好了面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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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内2层2012号商铺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长绿食药监食行罚[2018]039号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绿 食药监食行罚〔2018〕039号 当事人:赵月铭(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面包好了面包店) 地址(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内2层2012号商铺 邮编:130062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JY12201060145004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281198806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月铭 性别:女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8843161119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5日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内2层2012号商铺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面包好了面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8盒溶豆,外包装标签上只标示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信息。 经查:你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所得80.00元,货值金额是144.00元。 现认定,赵月铭(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面包好了面包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相关证据: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5.《调查笔录》;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8.《查封(扣押)决定书》;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0. 取证照片;11.《责令改正通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15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性质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的规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溶豆8盒; 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18年 8 月 15 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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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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