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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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阴茜、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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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阴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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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阴茜、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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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阴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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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刘志与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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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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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王秋阳与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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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秋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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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刘志、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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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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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王秋阳、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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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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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申请执行人卢国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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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卢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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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申请执行人王秋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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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秋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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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申请执行人刘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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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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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申请执行人何大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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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大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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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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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28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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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2805号 | - |
原告- 阴茜 当事人- 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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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32805号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阴茜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95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328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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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2 |
(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之二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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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之二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阴茜 被告- 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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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之二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阴茜诉被告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被告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判决,改判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2、被上诉人阴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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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3 |
(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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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之一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阴茜 被告- 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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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之一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阴茜诉被告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被告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阴茜投资款799698元;二、被告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阴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797元、保全费元44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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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4 |
(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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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阴茜 被告- 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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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933号福安市贝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阴茜诉你及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17)粤03民辖终4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一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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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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