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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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卫公罚〔2021〕035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1〕035号被处罚人:杭州萌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D6MX90,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508号,法定代表人:陈飘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3********4939,联系电话:15167123274。2021年3月23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反映人在喜脉母婴生活馆(体育馆路506号,富阳区农林局对面)未看到相关人员健康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特别是当日理发人员相关证件。”,因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2021年3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核查。经核实:1.你(单位)名称为喜脉健康服务(杭州)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506号,法定代表人:陈飘建;2.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从业人员倪立群、骆杰英、张莉、袁丽敏、杨平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3.现场未查到有效期内的含氯消毒液。2021年3月29日,对受陈飘建委托的范婷婷作进一步询问调查,说明你(单位)主体为杭州萌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你(单位)提供了杨平在有效期内的电子健康证,并说明你(单位)没有叫袁丽敏的员工,应该叫刘利媛的,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浴缸)进行消毒;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倪立群、骆杰英、张莉、刘利媛等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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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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