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与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海马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民初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民初60号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货款466892.5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3元,减半收取4151.5元,由被告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申请费2854元,由被告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科宇液压马达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2-2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