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35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杭州欧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月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337777.77元,税额合计57422.23元,价税合计395200.00元。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2月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在2015年12月底前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以上应补缴税款91652.68元,其中增值税57422.23元,城建税4019.56元,企业所得税30210.8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导致少缴的税款91652.68元处60%的罚款54991.6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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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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