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1〕32105093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建议作: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库存货号为E203B2960的针织背心12件;3、罚款2849.6元;4、没收违法所得1282.5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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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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