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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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集,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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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执236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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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7 |
2 |
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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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7民初30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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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24 |
3 |
武汉车家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全祥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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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5民初33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车家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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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07 |
4 |
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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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81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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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0-15 |
5 |
原告武汉车家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全祥兴全玉荣全欢范佩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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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5民诉前调2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车家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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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7-28 |
6 |
武汉明宇金属件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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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民初28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武汉明宇金属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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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1-14 |
7 |
袁集与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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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75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袁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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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20-04-28 |
8 |
申请保全人武汉明宇金属件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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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执保304号 | - |
原告-武汉明宇金属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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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1-14 |
9 |
袁集与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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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75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袁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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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20-04-28 |
10 |
熊云霞与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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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5民初719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熊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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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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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0291民初754号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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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75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袁集 被告- 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 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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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754号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袁集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9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56.47元;二、驳回原告袁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40元,由被告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0元(被告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我院诉讼费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账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开户账号:1101301021000360768)。如逾期不缴纳,法院将依法移送执行。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承办法官:万洪0553-5790939书记员0553-5770961本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凤凰城北岛斜对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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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2 |
(2019)皖0291民初754号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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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75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袁集 被告- 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 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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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754号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武汉市祥兴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袁集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和民事裁定书(转普)。【一、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3581.32元(赔偿清单为医疗费6387.82元、营养费30×30=900元、误工费4594元、护理费5×140=700元、交通费1000元、总计13581.3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承办法官:万洪0553-5790939本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凤凰城北岛斜对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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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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