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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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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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02民初493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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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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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权与刘兴、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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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民终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国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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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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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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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1执36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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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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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门源县海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卞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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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22执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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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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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门源县海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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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5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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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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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恩施天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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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01民初697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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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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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门源县海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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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执复2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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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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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韵果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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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破申2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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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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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方远国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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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执16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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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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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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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1民初263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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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0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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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1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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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1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熊友林 被告- 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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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5民初110号刘兴(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明冲村7组34号):本院受理原告熊友林与被告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熊友林下欠工程款59693元,并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熊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被告刘兴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刘兴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熊友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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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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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6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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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687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建 谭剑平 被告-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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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6877号杨必良(住重庆市云阳县蔈草镇双塘村10组10号):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谭剑平与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刘兴,第三人杨必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5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建、谭剑平下欠工程款136673.6元,并自2015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黄建、谭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元,由被告刘兴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刘兴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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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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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75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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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75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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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1民初7575号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蒋安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31日9: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4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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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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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1民初15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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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1民初156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蒋安珍 被告- 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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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1民初1564号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蒋安珍诉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4月26日上传日期:2019年4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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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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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1民初15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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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1民初156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蒋安珍 当事人- 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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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1民初1563号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安珍诉被告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3月6日上传日期:2019年3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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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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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75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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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75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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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1民初7575号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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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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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1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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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11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熊友林 被告- 云阳县栖霞镇卫生院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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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5民初110号刘兴(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明冲村7组34号):本院受理原告熊友林诉被告云阳县栖霞镇卫生院、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刘兴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下欠原告劳务费5969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25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14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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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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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6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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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68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建 谭剑平 当事人- 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 被告- 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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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6877号杨必良(住重庆市云阳县蔈草镇双塘村10组10号):本院受理谭剑平、黄建诉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你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受送达人杨必良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施工款项共计人民币136673.6元并判令被告从第一次起诉之日起按基数136673.6元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直到付清为止;2、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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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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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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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2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地胜 被告-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兴 毕红琼 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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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225号毕红琼(万州区王家坡正街85号10-1):本院受理王地胜诉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兴、毕红琼、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毕红琼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68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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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
| 10 |
(2017)渝0235民初16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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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62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国权 被告-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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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35民初1622号刘兴:本院受理王国权诉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县栖霞镇中心卫生院、刘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35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权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8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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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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