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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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与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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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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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9 |
2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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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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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3-31 | 2021-03-31 |
3 |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与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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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财保1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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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19 |
4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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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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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5-27 | 2021-08-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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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被告-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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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G65G68中缝 | 2020-07-16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 被告-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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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G65G68中缝 | 2020-07-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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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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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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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30号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4,56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5月29日的利息人民币2,806,502.22元;二、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支付以贷款本金人民币294,5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541,457.53元);三、若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179街坊28丘、29丘土地使用权[编号:沪(2018)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02447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若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对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8,231.5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高天国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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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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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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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对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7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3页第22行至第24页第1行中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更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高天国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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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3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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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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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95,51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15,853,164.64元;二、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支付以截至2020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人民币1,611,363,164.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三、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支付银团费用人民币18,616,359.67元;四、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0,000元;五、若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四项义务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179街坊28丘、29丘土地使用权[编号:沪(2018)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02447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四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若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的义务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七、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对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至四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7,476.3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均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3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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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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