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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桥新之

    杭州康桥新之众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100号汽车市场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89号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康桥新之众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莉丽,出生年月:1978年07月。2021年04月13日11时14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100号汽车市场,对杭州康桥新之众汽车有限公司进行垃圾分类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进门右侧设有一处垃圾收集点,设有四色分类垃圾桶,其中“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均已上锁,桶边投放有快递纸盒、油漆桶(桶内有残余油漆)、喷绘布等垃圾,现场已拍照取证。该公司后侧汽修车间门口设有三个垃圾桶,其中两个灰色“其他垃圾”桶,一个绿色标识为“有害垃圾”桶,桶外草坪上投放有大量纸板、减震泡沫等垃圾,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公务。2021年04月13日11时22分,执法队员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100号汽车市场向该公司行政经理留置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5002号),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逾期未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100号汽车市场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杭州康桥新之众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莉丽,2021年04月13日,该公司将快递纸盒、油漆桶、喷绘布、纸板、减震泡沫等垃圾堆放在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旁,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于04月13日11时14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另经查证,2020年08月10日我局曾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立案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建综执罚字〔2020〕第8213012008110011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康桥新之众汽车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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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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