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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商置业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晋江市陈埭镇滨江商务区泉商环球广场二楼售楼中心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立宝、俞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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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6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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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1-05-07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梁建平、姚蕉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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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62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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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1-05-07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苏安全、苏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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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3民初46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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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9-09-19 2020-05-27
    4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陈光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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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2民初637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陈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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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9-07-29 2019-11-04
    5

    2019闽05民终2562林铅桥与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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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终256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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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17 2019-07-22
    6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王金文、王秀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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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民终731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秀丽
    王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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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19 2021-04-12
    7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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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2民初243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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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8-10-30 2020-11-30
    8

    林婧渝与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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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2民初154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林婧渝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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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8-08-03 2018-11-07
    9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金文、王秀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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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2民初158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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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8-07-31 2021-04-12
    10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再生、苏玉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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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2民初158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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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8-07-31 2019-12-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得阳、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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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林得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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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得阳、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得阳、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林得阳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6,619.76元及对应利息(依编号为1761201310043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涉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5月14日,利息为【2,210.4】元);二、判令被告林得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以上请求暂合计为170,030.16元。三、判令被告林得阳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滨江商务区泉商环球广场二期5幢1505房产,【权证号:晋房预2013字第7326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前述抵押物经依法处置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对林得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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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苏安全、苏安星、林丽萍、许至安、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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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苏安全 苏安星 林丽萍 许至安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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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安全、苏安星、林丽萍、许至安、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苏安全、苏安星、林丽萍、许至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782.4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苏安全、苏安星、林丽萍、许至安偿还律师费1000元;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被告苏安全、许至安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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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5
    3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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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2民初158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苏东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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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东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东星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01091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二、被告苏东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0058.4元;三、被告苏东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合同备案撤销与预告登记撤销手续,并腾空址于晋江市陈埭镇滨江商务区泉商环球广场B-1-13地块一期7幢2607室;四、驳回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9元,由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9元,由被告苏东星负担700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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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7
    4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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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2民初158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再生 苏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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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再生、苏玉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再生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01216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二、被告王再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6349.8元;三、被告王再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合同备案撤销与预告登记撤销手续,并腾空址于晋江市陈埭镇滨江商务区泉商环球广场一期5幢店115号的房产;四、驳回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5元,由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5元,由被告苏东星负担10000元。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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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7
    5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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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再生 苏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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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再生、苏玉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再生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S00012165)及附件、补充协议,并判令被告从解除之日起腾空商品房;2.被告王再生向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偿付银行贷款代偿款项共计320635.22元(以银行实际扣划数额为准,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并依合同约定,应从退还的购房款中扣除;3.被告王再生、苏玉梅承担原告向贷款银行代还金额所产生的按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依合同约定,应从退还的购房款中扣除;4.被告王再生、苏玉梅支付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按商品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66349.8元,并依合同约定,应从退还的购房款中扣除;5.被告王再生、苏玉梅协助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讼争房屋合同备案的撤销手续;6.被告王再生、苏玉梅协助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讼争房屋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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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3
    6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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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苏东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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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东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东星于2012年3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S00010912)及附件、补充协议,并判令被告从解除之日起腾空商品房、协助办理解除合同注销登记手续;2.被告苏东星向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偿付银行贷款代偿款项共计224411.57元(以银行实际扣划数额为准,暂计至2017年8月1日),并依合同约定,应从退还的购房款中扣除;3.被告苏东星承担原告向贷款银行代还金额所产生的按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依合同约定,应从退还的购房款中扣除;4.被告苏东星支付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按商品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40058.4元,并依合同约定,应从退还的购房款中扣除;5.被告苏东星协助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讼争房屋合同备案的撤销手续;6.被告苏东星协助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讼争房屋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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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3
    7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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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2民初88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 林天进 杨怨治 戴碧华 林海萍 林安庆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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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林天进、杨怨治、戴碧华、林海萍、林安庆、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2民初8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966元,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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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5
    8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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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 林天进 杨怨治 戴碧华 林海萍 林安庆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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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林天进、杨怨治、戴碧华、林海萍、林安庆、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一次性偿还原告尚欠的贷款本金173388.83元及形影的利息、罚息、复利8211.60元,合计181600.43元,(暂计至2017年8月17日),及从2017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立即配合办理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滨江商务区泉商环球广场B-1-13地块一期5幢2202号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上述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或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逾期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有权对上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请求被告六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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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0
    9

    [裁判文书]苏东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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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02民初31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街支行 被告- 苏东星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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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苏东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街支行与被告苏东星、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苏东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街支行借款本金212512.6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188.31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期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2、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对苏东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东星追偿。3、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受理费4536元,由苏东星、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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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7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金文、王秀丽、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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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02民初30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街支行 被告-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王金文 王秀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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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金文、王秀丽、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06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金文、王秀丽、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街支行与被告王金文、王秀丽、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王金文、王秀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街支行借款本金521470.7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10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0172.09元,之后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二、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对王金文、王秀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金文、王秀丽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5元,由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王金文、王秀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06-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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