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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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若兴、沈峻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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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康若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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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艳、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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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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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艳诉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心安诊所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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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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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继英、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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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继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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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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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1571号(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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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57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张璐 当事人- 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沈峻 艾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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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571号沈峻、艾芊、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璐诉被告沈峻、艾芊、第三人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二被告应在七日内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的全部股份;2、判令二被告应在七日内连带支付股份回购款100万元及利息92416.6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2万元,自2018年4月9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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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2 |
(2020)粤0304民初51571号(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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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57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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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571号沈峻、艾芊、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璐诉被告沈峻、艾芊、第三人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二被告应在七日内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的全部股份;2、判令二被告应在七日内连带支付股份回购款100万元及利息92416.6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2万元,自2018年4月9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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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3 |
(2020)粤0304民初515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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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573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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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573号艾芊、沈峻、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康若兴诉艾芊、沈峻、第三人深圳市心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应在七日之内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的全部股份;2.二被告应在七日内连带支付股份回购款100万元及利息376273元;3.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聂赫男、人民陪审员吴锡钳、井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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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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