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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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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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084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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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4-01 |
| 2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罚款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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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11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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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8-12-11 |
| 3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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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11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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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0-19 | 2017-12-29 |
| 4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罚款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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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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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0-17 | 2019-01-03 |
| 5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李木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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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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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2-27 | 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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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李木娇、陈宗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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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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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9-02 | 2017-12-2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李木娇 陈宗钦 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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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6-09-25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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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粤1972执1110号之一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陈宗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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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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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110号之一陈宗钦: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应支付贷款本金279832.85元、利息479.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7.94元及律师费1282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556元、执行费4411元)并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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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
| 2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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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8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李木娇 陈宗钦 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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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4号李木娇(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81198011206828):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诉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东商银(08)2006年楼按抵字第000005号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于2016年6月24日解除;二、限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归还贷款本金297477.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年8月24日止的利息为226.74元;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东商银(08)2006年楼按抵字第000005号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三、限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支付律师费12820元;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在本判决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木娇、陈宗钦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联村官山丰泰华园山庄一区3栋1单元901房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形式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李木娇、陈宗钦的债务在本判决第四判项所涉的担保物价值以外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木娇、陈宗钦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7556元,由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被告李木娇、被告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宗钦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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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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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号判决公告(陈宗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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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李木娇 陈宗钦 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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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3号陈宗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为G334818(A)]: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诉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东商银(08)2006年楼按抵字第000005号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于2016年6月24日解除;二、限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归还贷款本金297477.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年8月24日止的利息为226.74元;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东商银(08)2006年楼按抵字第000005号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三、限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支付律师费12820元;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在本判决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木娇、陈宗钦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联村官山丰泰华园山庄一区3栋1单元901房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形式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李木娇、陈宗钦的债务在本判决第四判项所涉的担保物价值以外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木娇、陈宗钦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7556元,由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被告李木娇、被告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宗钦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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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
| 4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2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李木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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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5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李木娇 陈宗钦 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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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62-2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李木娇)更新时间:2016-04-25已浏览:288文章来源:原创李木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诉被告李木娇、陈宗钦、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须知等。原告提交了《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东莞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据》、《商品房他项权登记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欠本欠息清单、《个人贷款还款计划》、《个人贷款还款明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东莞银行存款账户回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李木娇、陈宗钦提前解除案涉《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2.被告李木娇、陈宗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88612.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从欠付之日起计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3.被告李木娇、陈宗钦承担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4000元;4.原告在上述第2、3项所列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下述第6项所列之诉讼费等债权范围内对东莞市虎门镇新联村官山丰泰华园山庄一区3栋1单元90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其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东莞市丰泰华园山庄建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由审判员陈国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燕玲、人民陪审员房嘉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9:15,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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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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