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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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汪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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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27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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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4-29 |
2 |
范玲、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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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13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范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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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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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元宝滨海国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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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863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金元宝滨海国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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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1-23 | 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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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旺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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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民初32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旺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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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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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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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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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1-08 | 2019-04-01 |
6 |
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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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5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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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9-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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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116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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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1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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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164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1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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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2 |
(2021)粤0305民初132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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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2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侯芹芹 被告-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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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269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芹芹与被告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粤海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七日联系人:张敏、叶倩怡联系电话:0755-8660882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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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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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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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农、罗罡、吴岷、周朝勇:原告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农、罗罡、吴岷、周朝勇、杨建华、胡友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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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4 |
(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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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岷 胡友慎 周朝勇 杨建华 周建农 罗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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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农、罗罡、吴岷、周朝勇:原告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农、罗罡、吴岷、周朝勇、杨建华、胡友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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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5 |
(2021)粤0305执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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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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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2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莉与被执行人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2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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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6 |
(2021)粤0305执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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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汪莉 被告-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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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2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2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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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7 |
(2020)粤0305执121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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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1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范玲 被告-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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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138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范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185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1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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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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