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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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远市清新区新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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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10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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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6 |
2 |
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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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02执4085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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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11-08 |
3 |
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清远市信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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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民终12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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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8-07-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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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803执386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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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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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10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清远市清新区新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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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80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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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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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10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清远市清新区新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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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清远市凡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管理区新联村39号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59944911X)去向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2836元及利息(利息以1328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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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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