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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雅皮具

    广州市尚雅皮具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旧屋社三街23号第三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花工商处字[2018]2019号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广州市尚雅皮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54240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旧屋社三街23号第三层经营范围: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扶兴2018年5月30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提交的线索,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旧屋社三街23号一建筑物的一手袋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标识的手提包,现场有印有“”标识的手提包成品42个,半成品8550片。“”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许可证明备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30日,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加工“”标识手提包成品42个和半成品8550片,没有销售出去。根据执法人员2018年5月3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货号为L190547-03G的吊牌及产品生产订单计算,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940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的“”商标属MCM控股公司所有,已在我国商标总局注册,有效期从2015年07月28日至2025年07月27日,注册证号是第13924587号,使用商品包括包等,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加工的手提包产品与MCM控股公司注册的包类别相同;其在手提包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商标相似,其图案形状和排列布局相同,只是将“”商标上排中间字母“C”变为“G”,因此需要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方可使用。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我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下:证据1、2018年5月30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2、2018年6月4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3、2018年5月30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的产品吊牌1个。证据4、2018年5月30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的生产订单1份。证据5、由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据6、由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公证材料复印件一套。证据7、由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经营情况拍摄的照片证据9张,。本局于2017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工商听字(2018)第0201801210000417-00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30日,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加工“”标识的手提包,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现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手提包成品42个和半成品8550片;2、罚款15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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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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