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慈)应急罚〔2022〕021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其他,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1-04对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未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且至2021年10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注塑、装配和冲压车间内金属外壳电气设备发现部分冲床、工业风扇、钻床、铆钉机和拌料机未接地,冲压、装配车间内有1台切割机和2台钻床的运动传递部位处均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冲压车间内冲床设备上使用的照明灯电压为220V。\n2021年10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各1份,证明检查时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未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注塑、装配和冲压车间内金属外壳电气设备发现部分冲床、工业风扇、钻床、铆钉机和拌料机未接地,冲压、装配车间内有1台切割机和2台钻床的运动传递部位处均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冲压车间内冲床设备上使用的照明灯电压为220V的现场情况属实。","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未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注塑、装配和冲压车间内金属外壳电气设备发现部分冲床、工业风扇、钻床、铆钉机和拌料机未接地,冲压、装配车间内有1台切割机和2台钻床的运动传递部位处均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冲压车间内冲床设备上使用的照明灯电压为220V的现场情况属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n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意见。\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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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详情 |
| 2 | (慈)应急罚〔2019〕481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1日,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5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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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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