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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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陈晓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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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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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李仁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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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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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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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申请人-浙江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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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张建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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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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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邱叶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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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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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宁波爱力升进出口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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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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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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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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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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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申请人-浙江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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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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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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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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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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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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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12执42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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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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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胡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胡彪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中惠东路816号1602室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宁波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甬博估司字(2021)第024号评估报告,估计对象为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中惠东路816号1602室房地产,权利人:胡彪,权证号为“浙(2017)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529635号”,建筑面积40.2平方米。估价对象在2021年06月21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合计为RMB43.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为肆拾叁万元整,单价10697元/平方米。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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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2 |
(2021)浙0212民初11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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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被告- 陈彩萍 吴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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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华、陈彩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吴海华、陈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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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3 |
(2021)浙0212民初11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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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被告- 吴海华 陈彩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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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华、陈彩萍: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11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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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汤飗飗一案评估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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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1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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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1141号汤飗飗: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汤飗飗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润铭座1幢1号11-1办公室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慈弘房[2019]司字第09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110.6万元[其中室内可移动物品市场价值为1.74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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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5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张玲红、张人喜、叶茶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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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被告- 张玲红 张人喜 叶茶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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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74号张人喜、叶茶美:本院受理的[(2020)浙0212民初13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张玲红、张人喜、叶茶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侯燕电话:0574-87413448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1201室邮政编码:315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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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6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诉被告史定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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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860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被告- 史定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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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8608号史定国: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诉被告史定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860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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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7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陈宇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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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788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被告- 陈宇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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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7889号陈宇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陈宇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7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庾泳泓联系地址:鄞州法院民三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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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8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张玲红及张人喜、叶美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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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被告- 张玲红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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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74号张人喜、叶美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张玲红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13时30分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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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9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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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1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被告- 张德明 罗佳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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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1353号张德明、罗佳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1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电话:55129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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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10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诉被告史定国信用卡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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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860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被告- 史定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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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8608号史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诉被告史定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0年6月4日09:1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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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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