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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丰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北路22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5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3

    法律诉讼35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本荣、李长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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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12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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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18
    2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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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594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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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4-30
    3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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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594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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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4-30
    4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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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12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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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5-18
    5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权、王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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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13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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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5-10
    6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洪友、曾路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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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9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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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5-17
    7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小京等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小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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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4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廖小京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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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3-31
    8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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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5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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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4-30
    9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冬财、黄丽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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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5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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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4-21
    10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邹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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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5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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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5-10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营兰 郭华生 郭建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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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丰县人民法院 G56 2018-06-19
    2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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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18-06-19
    3 (2017)赣0722民初1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牛汝亮 许晓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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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18-03-02
    4 (2017)赣0722民初1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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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18-02-09
    5 (2017)赣0722民初1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牛汝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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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德市人民法院 G66G67中缝 2017-11-05
    6 (2017)赣0722民初11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春武 康珍 王民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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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G35 2017-08-01
    7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珍 吴春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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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水县人民法院 G35 2017-08-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信丰金运贸易有限公司、何玲娜、曾一帆、陈有度、潘世昌、邱玉红(2021)赣07民初4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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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民初4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丰金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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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丰金运贸易有限公司、何玲娜、曾一帆、陈有度、潘世昌、邱玉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2021)赣07民初4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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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五秀、朱仕有(2021)赣0722民初314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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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31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仕有 顾五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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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22民初3141号朱仕有(身份证号码:362123196607163078):顾五秀(身份证号码:362123196604283082):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朱仕有、顾五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23792.93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1年8月11日)及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朱仕有、顾五秀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在本院安西人民法庭(安西镇政府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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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3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兴、甘雪莲(2021)赣0722民初217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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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21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德兴 甘雪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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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李德兴(362123197101014272)、甘雪莲(362123197111034226):本院受理的(2021)赣0722民初2176号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本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10时在铁石口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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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4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天财(2021)赣0722民初21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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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21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赖天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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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赖天财(362123196912194233):本院受理的(2021)赣0722民初2178号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本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铁石口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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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5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尚春、刘凡英(2021)赣0722民初217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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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21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凡英 朱尚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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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朱尚春(36212319730406427X)、刘凡英(362123197408124281):本院受理的(2021)赣0722民初2177号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本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铁石口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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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6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尚明、郭春花(2021)赣0722民初218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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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21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尚明 郭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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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朱尚明(36212319740717421X)、郭春花(362123197412283648):本院受理的(2021)赣0722民初2180号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本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铁石口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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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7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贤军、江学梅(2021)赣0722民初109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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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10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学梅 胡贤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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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胡贤军(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09210338):江学梅(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07141826):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72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贤军、江学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3月29日暂计34796.45元,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996元,由被告胡贤军、江学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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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8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洋兵、赖日美(2021)赣0722民初3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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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3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赖日美 王洋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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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王洋兵(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小河镇联群村山仔下,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02244536)、赖日美(女,1990年7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小河镇联群村山仔下,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07024523)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洋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另外1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赖日美就被告王洋兵与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3470元,由被告王洋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电话:0797-33000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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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9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菲、钟哲丽、崇义县独岭矿业有限公司、李林华、余春莲、(2020)赣0722民初29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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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2民初29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哲丽 李林华 余春莲 黄菲 崇义县独岭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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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黄菲(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26号2栋502室,身份证号码:362101196808300018)、钟哲丽(女,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26号2栋502室,身份证号码:362101197605291347)、崇义县独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过埠镇高坌村独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751121081G,法定代表人:李林华)、李林华(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关田镇下关村高坪组1号,身份证号码:36212619630617301X)、余春莲(女,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关田镇下关村高坪组1号,身份证号码:362126196307203049):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赣072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黄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截止2020年10月30日产生的利息1787670.28元;三、被告崇义县独岭矿业有限公司、李林华、余春莲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10元,由被告黄菲、崇义县独岭矿业有限公司、李林华、余春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承办法庭: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李赣办公电话:0797-33119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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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10

    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荷娣、胡力平(2021)赣0722民初59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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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2民初5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荷娣 胡力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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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22民初593号胡力平(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11180336):曾荷娣(身份证号码:360782198803015224):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974.8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及2021年1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其实际还贷款之日止的利息;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0日10时3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未到庭,届时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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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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